这项技术中国没有,是美国的技术,我能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这个问题涉及公开方式和公开标准的问题。公开的方式分为出版公开与使用公开。出版公开即通过专利文献、期刊、报纸、网络等方式把技术方案描述出来,这种情况下不管有没有人看到,都视为已经公开了。使用公开即通过使用该技术方案而公开,比如发明的是一种产品,把这种产品生产出来并推向市场即公开了。应该注意的是,有的使用未必会公开技术方案,比如:该技术方案是一种生产方法,即使产品推向市场,通过对产品的观察无法获知该技术方案,则没有公开,不丧失新颖性。出版公开一直使用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即没有在世界范围内的出版媒介中出现过。使用公开的标准在《专利法》修改前后有所变化。《专利法》在2008年修改以前,对使用公开采取的是境内标准,即只要在境内使用了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他人可能得到该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就视为已经公开,丧失了新颖性;反之,则具有新颖性。2008年《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后的《专利法》把使用公开的标准从“国内标准”改为了“国际标准”,即只要在世界范围内使用了该技术方案,并且他人可能获得该技术方案,则为丧失新颖性。为什么修改呢?就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劳而获,把他人智力成果占为己有的情况出现。所以,如果现在回答这个问题的话,就是:如果该技术在美国已经被公开,无论是出版公开还是使用公开,那么在中国也丧失新颖性,得不到中国的专利授权。 另外,为了鼓励正常的学术交流,减轻恶意泄露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指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比现有的技术具有一定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