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否必须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应提供,但是如果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能够提供其与综服企业签订的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属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4目“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之规定,则不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